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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1-09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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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管办发〔2017〕1号

区直属各部门、各单位,西中岛园区管委会,省市驻区各部门: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区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抢险指挥组

2.5 协调联络组

2.6 监控与事故调查组

2.7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3.2 应急演练

3.3 监控预警

4 事故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事故报告

4.4 应急救援程序

4.5 新闻发布

4.6 善后处理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5.2 事故调查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建筑行业抗御建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建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及污水、污泥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安全生产事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建筑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城建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筑事故的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建筑事故处置响应机制。

(2)分工协作,属地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处置建筑事故的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3)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应急工作应坚持“先人后物”,优先疏散和撤离受威胁人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以及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区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对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区管委会成立长兴岛经济区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与应急救援小组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管委会办公室、城建局、国土分局、安监局主要领导担任,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包括党群部、城建局、安监局、公安分局、社管局、国土分局、财政局、工务中心、环保办、气象局、长兴岛街道办事处、交流道街道办事处、西中岛石化园区管委会、公用事业运营中心。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指挥组、协调联络组、监控与事故调查组、专家组。

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区城建局:负责协调指导突发事故或灾害的抢险;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及污水,污泥处理,区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施工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协调抢险物资的保障工作;指导各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工程应急救援演习;负责突发事故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燃气管线发生泄漏时的紧急停气和抢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3)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区社管局:负责协调急救药品、器械等,确定救治医院,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等工作。

(5)国土分局:负责地址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负责协调指导房屋产权、物业等单位突发事故或灾害的抢险;负责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工程恢复所需的资金。

(7)区党群部:负责与上级宣传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有关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协调;引导社会舆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并把握好公众关注热点、焦点,及时调整报道内容;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进展信息和宣传报道救援工作。

(8)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9)区环保办:负责处理事故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10)区公用事业运营中心:负责供水管线发生事故时的紧急停水和抢修。

(11)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安排辖区内居民安全撤离,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2)西中岛石化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内Ⅳ级建筑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Ⅲ级以上建筑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保障等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局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兼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拟订建筑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及时了解掌握建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市建委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建筑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抢险指挥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指挥部各副总指挥。

职责:现场指挥Ⅲ级以上建筑事故的抢险工作,协调组织抢险人员、机械设备。

2.5协调联络组

组长单位:城建局、国土分局、党群部。

职责:负责Ⅲ级以上建筑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协调联络及新闻报道。

2.6监控与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城建局、安监局

职责:组织专家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危险等级及处理方法;开展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7专家组

组长单位:城建局、安监局、国土分局

职责:参加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必要时,协调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工作准备

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城建局制定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要定期研究建筑事故应急工作,完善我区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制定现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包含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与区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相衔接。施工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应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3.2 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建筑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3监控预警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和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工地及周边挡土墙、易滑坡地带等的防险、抢险准备工作,针对具体情况制定防范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控制。

4 事故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建筑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4.1.1 Ⅰ级(特别重大)建筑事故: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Ⅱ级(重大)建筑事故: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 Ⅲ级(较大)建筑事故: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 Ⅳ级(一般)建筑事故: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发生Ⅳ级以上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3 事故报告

4.3.1 报告程序

建筑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物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等单位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区安监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向区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城建局办公室电话:85280111;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电话:85292361),最迟不能超过30分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区应急办(管委会值班室电话:85280036),并视情报市应急指挥部。

4.3.2 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事故类别、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上报的企业名称、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4.3.3 相关记录

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有关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4.4 应急救援程序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区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以最快方式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4.2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协调公安、消防、急救中心等部门请求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4.4.3 调查现场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4.4 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车辆开展抢救。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4.4.5 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4.6 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同时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

4.4.7 事故现场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4.8 在救援过程中,各救援单位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进行。救助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抢救机械设备,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5 新闻发布

建筑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情况报区管委会和市建委决定。

4.6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特殊情况下,报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

5.2 事故调查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汲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建筑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及建筑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信息和有效实施指挥。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好工程设施抢险、专家咨询和应急管理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6.2.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6.2.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6.2.3应急管理力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管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房屋产权、物业和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等单位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相关各方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组织相关抢险人员进行培训。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6.3.3 演练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抢险人员进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