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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8-08-09   来源:区社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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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管办发〔2018〕49号

西中岛石化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的《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l.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⑵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2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⑵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⑶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⑴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⑵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社管局要在区管委会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社管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社管局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社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卫生科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区社管局卫生科负责日常工作。

3.1.1 医疗急救组

负责调配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力量,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区社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卫生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各卫生院负责人为成员。

3.1.2 预防控制组

对突发事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原因,指挥应急处理小分队现场采取临时性紧急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做出临床诊断;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方案,具体实施或协作有关单位实施;负责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对全区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区社管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卫生科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疾控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3.2 专家组

区社管局组建区级专家组,专家组由全区流行病学、医疗、救治、检验、卫生监督等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卫生院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社管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l.1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发生后,区社管局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Ⅳ级响应

⑴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区管委会启动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⑵ Ⅳ级响应行动

区社管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管委会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区社管局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较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⑴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⑵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⑶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⑷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⑸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社管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救治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区社管局。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区社管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社管局要及时向区管委会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区社管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管委会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应急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医疗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区社管局之间,以及区社管局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大连长兴卫生院为主要急救机构,主要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及救治;其他医疗机构听从统一安排,密切配合紧急救援任务。

5.3 应急队伍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应急队伍,并定期对应急队伍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经区管委会同意。

5.4 物资储备

区社管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经费保障

区管委会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所须经费。所需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社管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5.6 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区社管局要做好突发事件自救互救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社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