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办发〔2023〕12号)
时间:2023-08-15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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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大连“两先区” “三个中心”高质量发展,推动长兴岛生物医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提升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区内产业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设立辽宁省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决定》文件,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在体制创新及配套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为项目中试、产业化提供场地和条件,集科研、中试、规模化生产及服务保障功能于一体的,具有开放、共享属性的高端产业集聚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是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工业化生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而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以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安环等设施。

  第五条 创新基地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创新基地应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基地的法人单位作为运营主体,对基地负有主体责任,应做好基地自身及入驻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公共配套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创新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尽量满足入驻项目的中长期需求。

  第八条 创新基地应对入驻企业进行资质、规模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尤其是投资者的安全环保管理能力,以控制基地整体的安全环保风险。

  第九条 创新基地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创新基地应以车间为单位按照产品类型以及典型工艺编制环评文件,其中仅为中试类车间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产业化车间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评报告表应尽可能多地提供可预见的实验产品,据此给出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出有效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投入运行前,基地应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具备使用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应根据入驻项目类型进行物理空间分区管理,即中试类车间片区和产业化类车间片区,不同片区相互独立,并设置充足的安全距离。基于化学品安全储存原则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对化学品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由基地负责出入库及安全管理。中试类车间片区和产业化类车间片区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监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或技术,应当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的产品及技术。

  第十四条 在创新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由发改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环境保护。基地内入驻的中试项目(含医药CDMO项目)在不突破基地的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公辅工程和环境措施能够满足项目环保要求,不增加环境风险的情况下,可免于环评文件审批,需向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仅需到原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当中试项目不满足已获批环评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就变更部分重新编制环评报告表,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基于强化或改进污染防治措施的目的,需对中试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的,企业应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和评价,并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报工信、安全、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并对实施成效情况进行自行监测。

  项目产生的污(废)水、废气应在基地内进行初步处理。污(废)水达到环评、排污许可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到工业污水厂进一步集中处理;废气由基地按环评要求配备规范的环保设施,经一系列科学的方法或技术处理后,达到环评、排污许可的标准后排放。

  (三)安全生产。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按产品类型以及典型化工工艺编制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竣工验收报告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基地、企业、专家共同进行评审论证,并形成评审报告备查。

  当企业在评审论证的产品类型或典型化工工艺范围内调整产品品种时,如产品类型或典型化工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需自行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备查。

  (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化工类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综合分析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且需有CNAS认证的工艺安全实验室出具工艺安全评估报告,涉及硝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和氟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的应急等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无害化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建设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试验成功后,在基地内开展产业化生产的,按照生产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涉及硝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和氟化工艺的项目通过连续流、微反应等新技术实现产业化,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创新基地以及基地内入驻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