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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28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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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管办发〔2020〕5号




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号)、《辽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辽教发〔2017〕8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6号),全面做好全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经区管委会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明确控辍保学总体目标和要求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控辍保学是教育脱贫、精准扶贫的基本方略,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教育公平、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控辍保学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层层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控辍保学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坚持依法控辍,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有关政策和制度;坚持家庭尽责,确保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坚持部门合作,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面积极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控辍保学的机制和氛围,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二、依法控辍,建立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履行政府职责。管委会的职责在于补短板、控底线。各街道要履行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联控联保机制和目标责任制,落实区教育行政部门、街道、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他们解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辍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及执法检查。
  (二)完善行政督促复学机制。要全面掌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加强宣传教育,督促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和完善辍学学生劝返复学、登记与书面报告制度,加强家校联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劝返无效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区社管局和街道,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落实家长责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街道或者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由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于每学期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建立义务教育入学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区城管、市场、公安部门等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在学校周边开办不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对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禁止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接纳未成年学生,对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面向农村贫困地区的控辍保学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导致学生辍学的,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共青团、妇联、残联、社区要在控辍保学工作中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能。
  三、质量控辍,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
  (一)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和治理水平。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纳入校长和教师培训,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行为。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不得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或提前结束课程。不断深化课程改革,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因学习困难产生厌学而导致辍学的有效办法。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严禁利用节假日以及课余时间组织中小学生补课。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严禁歧视、羞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坚决遏制因学校或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违规导致学生辍学的现象。
  (二)因地制宜促进初中普职教育融合。推进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转型发展,要与普通初中合作开发职业体验校本课程,开展职业发展辅导。鼓励因地制宜为初中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职业技术教师。对于有升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的初三学生,初中学校可以通过开设职业教育班或与中等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开展职业教育,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并取得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之后,再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拟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管理,对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前离校的学生,初中学校要及时进行干预并制止,严防学生辍学,同时向学生家长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任何初中学校不得为提前招收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中等职业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三)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制度。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要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作为控辍保学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习帮扶制度,着力消除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而辍学的现象。要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切实加大帮扶力度,使他们增强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不断提升学习能力和学习水平,切实增强学习的自信心、有效性和获得感。强化对学生的发展性评价、多元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把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评价作为考核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坚决制止以学生品行差、学业差为理由随意中止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被举报者一经查实,或通过学籍网学生异动情况的比对分析发现问题的,将对问题地区和学校及时进行干预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扶贫控辍,避免因贫失学辍学
  (一)精准确定教育扶贫对象。各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的硬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要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区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安置帮教机构、残联组织,加强排查,摸清情况,针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制订扶贫方案,统筹各类扶贫、惠民政策,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二)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政策。要完善义务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等惠民政策。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完善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畅通绿色升学通道。
  五、保障控辍,避免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一)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要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确保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切实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要因地制宜通过增加寄宿床位、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供校车服务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农村学生上学远和寄宿学生家校往返交通问题。
  (二)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并重点加强对农村、贫困、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少年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重点群体的监测,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学校要利用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工作,学生无故不到校超过1周的,在学籍系统中标注“疑似辍学”;无故不到校达到4周的,在学籍系统中标注“辍学”。学校要将学生基本情况、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过程等在学籍系统做好记录,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学校要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做到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情况清楚、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准确掌握学生的流动情况,确保学籍系统与实际一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利用学籍系统进行辍学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级教育部门和残联组织、安置帮教机构要共同核查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数据,安排他们以合适形式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同时防止空挂学籍和中途辍学。
  六、突出重点,关注特殊群体控辍保学工作
  (一)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以流入地接收为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通过在城镇新建和改扩建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二)对农村留守儿童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落实区管委会、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责任,推动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强制报告、临时监护、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依法打击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各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档案,逐一登记其父母外出务工和监护人变化情况,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对无故旷课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登记、劝返复学并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街道。
  (三)重视残疾学生就读问题。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备专业教师,并发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作用,提高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质量,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让每一名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七、加强领导,狠抓控辍保学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控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委会领导、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共同参加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部门之间配合顺畅,及时解决复学劝返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控辍保学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营造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调动社会和学校的积极性,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真正把控辍保学的各项政策落实到每个家庭每个学生身上,形成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共同控辍保学的机制和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区管委会考核体系,作为对街道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对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建立控辍保学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把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街道进一步摸清学生辍学情况、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因地、因家、因人施策,排查政策措施空白点和工作盲点,把控辍保学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四)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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