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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6-12-05   来源:区安监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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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管辖范围内随机抽查工作。

2、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企业,下同)进行随机抽查的,以《清单》所列的相关重点事项为主,同时参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3、抽查频次,一般按年度计算,有两个统计分析口径:一是以抽查对象为标准,即对某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的抽查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二是以抽查事项为标准,即对某一事项在一年内抽查的次数及其在相关执法数据中的占比。抽查频次由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

4、《清单》中行政法规所列的国务院令号、部门规章所列的部门令号是公布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令号,相关法规规章修改的,其文本以最新修改为准。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录附后。

一、安全生产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下同)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

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6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7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8

安全设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9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部门

1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1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2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4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5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16

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监管部门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17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二、职业卫生随机抽查综合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备注

1

用人单位(下同)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7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8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9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0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每5年覆盖1次。

三、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备注

1

非煤矿山(通用)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一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1.1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2 证照齐全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许可审批部门

1.3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1.4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5 安全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6 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7 图纸真实性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1.8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2

露天矿山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1 爆破安全距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3.2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3.3 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3.4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3.5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3.6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四、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备注

1

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

地方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一般每年1次。

1.1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1.2 工艺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3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4.1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4.2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4.3 经营活动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许可(备案)部门

5.1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5.2 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五、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序号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主体

备注

1

冶金企业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1.3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1.4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检查范围为冶金企业内的金属冶炼企业

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1.6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1.7 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备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4.4

1.8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8.1.3

1.9 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6.2.6

1.10 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2

建材企业

各级安监部门

3.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3.2 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水泥工厂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堵安全规程》(AQ 2047-2012)5

水泥企业

3.3 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玻璃工厂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5.4.7

玻璃生产企业

3.3 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14.2.1

3.5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5.1

3

机械企业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4.2 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8.1.7

涉及企业危险介质(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的管道

4.3 超过20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17.2

涉及大型部件的起吊作业

4.4 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4.2.1、14.3

涉及企业的油库和可燃液体库

4.5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第六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4.1.1b);《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GB 6067.5-2014)4.2.4、9.2、9.5

涉及铸造工艺

4.6 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1

涉及铸造工艺

4.7 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2.2

涉及铸造工艺

4.8 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3、7.2.5、7.2.6、7.2.7、7.2.9、7.2.10、7.3.2、7.4.2、7.5.3、7.7.2、7.8.2、7.8.4、7.8.5

涉及热处理工艺

4.9 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2

涉及热处理工艺

4.10 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8.4

涉及热处理工艺

4.11 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件》(AQ 5203-2008)5.7

涉及电镀工艺

4.12 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第9.1、9.2、6.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6514-2008)5.1.3.1、5.1.3.2、5.1.3.3、5.11.1

涉及涂装工艺

4.13 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 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9.6

涉及涂装工艺

4.14 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9.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2012)5.1.16、5.1.25

涉及涂装工艺

4.15 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6.3

涉及焊接与切割工艺或动火作业

4.16 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8.11;《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9.7;《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10.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13

涉及所有设备设施检修

4

轻工企业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1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参照《轻工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5.2 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涉及烘制、油炸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企业

5.3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

5.4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3.0.8、3.0.10

植物油加工企业

5.5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3.4

白酒生产企业

5.6 白酒储罐的防雷措施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9.2.3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7.4.1和7.4.2

白酒生产企业

5.7 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

制浆造纸企业

5.8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

5.9 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电池制造企业

5

粉尘涉爆企业

各级安监部门

9.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6.1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5.1

9.2 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 6.9.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9.3.8

9.3 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2.1、5.2.2和5.2.3

9.4 粉尘清扫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8.3.1、8.3.2

9.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4.2

9.6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2.1.2

木材加工企业

9.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6.6.4

重点在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和木材加工企业

6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1.1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11.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11.3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六、涉氨企业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

1

液氨制冷企业

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0.1 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

10.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