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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名称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
办公电话 0411-85283648

办公传真

0411-85283648


                    局   长

   谢 田 全    
职   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民政、残联、民族、宗教、农业、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慈善社工、儿童福利、社会事务等民政工作。

(三)负责全区残联工作。

(四)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五)负责全区退役军人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农业、渔业、动植物疫病全面工作。

(七)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八)负责做好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九)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十)建立劳动关系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一)指导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十二)承担全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督导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十四)完成对口上级部门和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时间:8:30-17: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内 设 科 室

  民政科,电话:0411-85283806

  1.民政法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民政领域信访及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管理工作。

  2.社会组织管理: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负责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3.社会救助: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城乡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照料费审批及发放工作,负责“两节”期间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负责电价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做好走访慰问民政服务对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取暖、司法等方面的救助政策;负责全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承担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区划地名: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编制和调整全区地名规划,负责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楼门牌采购及安装工作。

  6.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拟订全区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审批发放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负责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

  7.儿童福利:负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及生活费发放工作,负责上述儿童助学金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儿童收养工作。

  8.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工站建设及业务指导、跟踪督导。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9.社会事务: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殡葬管理、救助管理政策,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监管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丧葬费减免工作,负责残疾人两补审批及资金发放工作。

  10.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领域信访及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承担区宗教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1.民族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族成份审核及报送工作,负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12.宗教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负责民间信仰场所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各宗教活动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做好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协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指导辖区各街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能。

  13.拟订我区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14.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15.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1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16.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17.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18.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19.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20.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21.职能转变。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22.负责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培训工作。

  23.负责残疾人失业、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工作。

  24.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25.负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工作。

  26.负责残疾人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

  27.负责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受财政部门委托核定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缴保障金数。

  28.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

  29.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

  30.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发放工作。

  31.负责残疾人用品用具开发、供应、服务。

  32.综合协调残联重要政务、事务;起草有关重要的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事务工作。

  3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改造工作;协助管理残疾人专用车;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

  34.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调组织各街道党工委管理街道残联领导班子;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的服务。

  35.组织和实施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人用品用具适配、发放服务,组织开展假肢、矫形器装配;开展残疾预防。

  36.宣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各级残联主办的报刊征订工作。

  37.负责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工作;未入学残疾人儿童统计调查,新入学大学生一次性奖励工作;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负责55-59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春节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负责贫困家庭访视工作;负责金融助残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等。

  38.完成区管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9.负责信息统计、快报、年报、台账报送等工作。

  40.协助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41.承担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2.负责管理行政事业经费;编制和执行资金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年度报表、台账和快报等工作。

  

  农业农村科,电话:0411-85282156

  1.组织全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进入区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2.提出扶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加强农业投资改革工作。

  3.牵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农业供给侧改革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4.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业劳模的评选及管理工作;负责农垦改革及行业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及“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6.拟订全区农村扶贫经济开发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社会各界的农村扶贫及定点帮扶工作,负责全区农村整村推进开发式扶贫工作,监督、检查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牵头协调市乡村振兴局相关工作。

  7.承担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

  8.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9.负责粮油、蔬菜、水果、花卉、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稳定粮食产能、设施蔬菜产量的指标任务。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参与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

  10.落实国家、省、市农机补贴政策,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和统计工作、负责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畜牧业经济指标任务,指导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12.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预报。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肉品品质监督管理工作。

  13.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4.组织实施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15.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16.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17.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18.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业务活动及创新服务方式。

  19.负责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0.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及购置必要的服务设施。

  21.协调合作经济组织同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22.落实渔政发展政策、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渔业捕捞许可、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检验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经营利用监督管理。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渔业船员、渔业航标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捕捞业结构调整。承担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执行及补贴发放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相关工作。

  23.指导全区水产养殖业发展,落实全区渔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负责水产苗种生产及水域滩涂养殖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全区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和渔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落实全区水产养殖生物疫病监测和控制计划,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组织水产养殖生产抗灾救灾。指导水产品加工业和水产品流通行业发展。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无公害水产品标志,负责无公害水产品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水产品品牌。负责水产品养殖中的药物使用、药物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承担水产品质量地方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24.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措施,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遇险渔船、抢险救助等应急工作,组织调查处置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承担区渔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电话:0411-85283609

  1.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负责做好就业形势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3.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重大项目实施工作,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才政府荣誉制度及专家服务基层等工作,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5.负责组织推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相关政策、规划、规则、措施的拟订、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指导推进全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组织开展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相关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指导企业贯彻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组织实施特殊工时审批、管理;组织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7.负责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标准,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负责全区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伤预防工作。

  9.负责人社信访事项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工作。

  10.负责全区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许可审批,负责全区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企业的监管工作。

  11.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更新时间: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