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和消防监管权限清单的通知(大长经开管发〔2024〕5号)
时间:2024-02-29   作者:韩雨   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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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属地政府及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有效防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缺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严防失控漏管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消〔2023〕122号)《大连市“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试行)》(大公发〔2023〕320号)《市消安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领域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大消安委〔2022〕4号)《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实施场景化全链条监管机制方案》(大长经开安委办发〔2023〕7号)等规范性文件及通知要求,区管委会组织制定了《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和《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权限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期梳理上报消防监管对象

  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的界定标准,于3月5日前将确定的行业领域管理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报区消安委办公室,同时对监管对象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应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取得的单位督促进行办理,并予以处理意见。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于3月6日前要报各自管辖单位的清单至区消安委办公室,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于3月8日前将辖区单位名单报区消安委办公室,由区消安委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政府部门、辖区单位清单报区管委会。

  二、加强工作移交和信息共享

  自即日起,凡是新开办的场所或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监管责任主体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及时列为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消防监督和管理。教文卫体、社管、住建、投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在完成对建筑或场所的审批时,要及时主动将有关信息推动相关监管责任主体列为消防监管对象。

  三、统筹基层消防监管力量

  各街道办事处要采取“专兼结合、以专为主”模式,定岗消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要专项或统筹开展消防监管工作,将排查隐患情况定期报区消安委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推动整改火灾隐患,消除或移交消防违法问题。区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落实人员保障和激励措施,同步组织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人员能力水平。

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区管委会。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


  一、商场(市场)

  (一)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由区投资促进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管范围: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等小商店;

  (四)属地街道监管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商场(市场)、商店类公众聚集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一)星级酒店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二)宾馆、餐饮场所由区投资促进局主管;

  (三)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农家乐、民宿;

  (四)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等小餐饮场所;

  (五)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宾馆(饭店)类公众聚集场所、农家乐,以及公共建筑中的日租房。

  三、体育场(馆)、会堂

  (一)公共体育场馆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体育场(馆)、会堂。

  四、公共娱乐场所

  (一)旅游景点、剧院(排练厅)、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场所;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等体育场馆;密室逃生、剧本杀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二)美发美容、洗浴、洗染、摄影扩印等场所由区投促局主管;

  (三)影剧院、放映厅由区党群工作部主管;

  (四)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

  1.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的小歌舞娱乐场所;

  2.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等小美容洗浴场所。

  3.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六)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医院及医疗机构

  (一)医院及医疗机构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

  (三)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小型医疗机构;

  (四)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医院、医疗机构及月子会所。

  六、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

  (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

  1.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2.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

  1.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

  2.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4.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且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

  七、国家机关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由各场所使用单位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三)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由区党群工作部主管;

  (二)邮政、快递企业由瓦房店市邮政分公司长兴岛支部主管;

  (三)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四)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广播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九、客运车站、码头

  (一)地方铁路、铁路沿线(铁路红线外)、公路水路运输、港口企业以及运输船舶;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场所、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由区住建局主管;

  (二)渔业船舶、渔港由区社管局主管;

  (三)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四)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候车厅、候船厅、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十、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

  1.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2.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3.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4.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供电企业由区经发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

  1.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2.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三)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的换电站、撬装式储能或充电装置。

  十二、专门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由区应急局主管;

  (二)城镇燃气企业、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氢气等可燃气体)的运营、使用由区住建局主管;

  (三)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专门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十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由区应急管理局主管;

  (二)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管道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企业;粮食流通、加工(含涉爆粉尘)企业由区经发局主管;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收存处置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主管;

  (四)民用爆破企业由区公安分局主管;

  (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供热企业由区住建局主管;

  (六)农机作业和农药经营企业;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屠宰企业;从种植、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的企业由区社管局主管;

  (七)仓储等商品流通场所;成品油流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老旧汽车更新、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企业由区投促局主管;

  (八)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十)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生产、加工企业。

  十四、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科研单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由区经发局主管;

  (二)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县级及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三)属地街道监督范围:上述范围之外的科研单位。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

  (一)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由区社管局主管;

  (二)技术院校(学历类)由教文卫体局主管。

  (三)宗教活动、宗教场所;福利院、养老院、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公墓;军休服务机构、烈士纪念设施(场所)、军供站由区社管局主管;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物业企业由区住建局主管;

  (五)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由区自然资源局主管;

  (六)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各类金融交易场所由区财金局主管;

  (七)大型经贸展会活动由区投促局主管。

  (八)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由区教文卫体局主管。

  (九)消防救援大队监督范围:

  1.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6.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7.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8.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9.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10.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1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1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13.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4.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公安派出所监督范围:

  1.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2.村(居)民委员会。

  (十一)属地街道监督范围:

  1.居民住宅区及自然户居民;

  2.村(社区)。

  不属于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范围的建(构)筑物、设备(施)、装置或露天区域及其堆放物等,由属地街道负责监管。经日常排查发现符合《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大连市“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试行)》的单位应及时报有关部门明确政府部门监管对象,并抄送公安、消防部门确定监督管辖范围,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治安大队通知有监督管辖权的执法单位负责实施消防监督,防止失控漏管现象的发生。发现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问题的单位要及时函告区住建局。

  注:1.当上述规定出现监管主体冲突情况时,按照“部门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当部门间监管主体冲突时,按照“专业监管优先”原则确定监管主体。

  2.监管对象为集多业态于一体的商业综合体、综合楼、工业园区等时,应按实际使用性质整体定性考虑确定监管主体。情况特殊的,可以按照本文规定以建筑为单位拆分确定监管主体,但公共部分不得拆分监管主体。

  3.文中建筑面积包含同一场所内连通的所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

  4.本规定所称“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

  5.本清单内容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文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科研单位:是指政府部门下辖的事业单位,以研究课题,从事基础实验研究为主。

  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权限清单


  一、共同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成员单位的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将消防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明确消防安全内容,组织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建立配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建立消防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依法依规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七)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八)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及区政府、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一)在制定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中配合消防主管部门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二)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分拨、督办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投诉、举报。

  (三)协调消防主管部门持续开展全区消防简政放权、“放管服”优化服务改革及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协调、监督消防主管部门派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建设。

  三、区党群工作部

  (一)消防安全纳入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内容,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消防安全自护教育。

  (二)指导电影播出放映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媒体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区政法办公室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大连建设考核范围,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指导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律师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法律服务。

  (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将消防安全纳入综治信息平台,强化基层末端消防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五、区经济发展局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二)协调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三)配合市科技局,组织指导支持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结合开展科技活动周等科普活动,积极宣传普及消防科技知识。

  (四)组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六、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考核。

  (二)加强对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饲料生产、休闲农业和涉氨制冷等农业农村企业及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指导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单位督促进行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助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严把行政许可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寺观教堂,不得批准开办。

  (四)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发〔2019〕126号)要求,支持存量社会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改造,对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未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福利机构,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系统。督促各类机构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督促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消除火灾隐患,深入推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筑具备消防行政许可。

  (五)督促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内容;对消防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伤及时作出认定。

  七、区财政金融局

  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落实消防业务经费,加强经费监管;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

  八、区教育文体卫生局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体育系统单位场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档案,加强对校园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督导和校园内建筑物消防审核验收的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予以办理。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深入推行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同时,在制定教育计划、编写教材时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教育列入其中,并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内容。各中小学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针对年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各中小学、幼儿园明确专兼职消防教员和学习场地。

  (三)督促落实《全省文化领域行业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辽文发〔2018〕24号)、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发〔2019〕19号)和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深入推行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互联网上网创所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及旅行社、文物建筑、世界文化遗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开展消防安全指导、宣传,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予以办理,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取缔其行政许可。

  (四)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发〔2020〕1号),深入推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予以办理,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五)督促、指导各类消防组织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及公安部、原卫生部、民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消防救援部门共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共享机制。负责为执行任务受伤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全区二级医疗机构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重特大抢险救援事故的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协助专业医疗机构开展生化毒剂事故(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加强涉及消防车通道的审查验收工作,与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大连市建设项目联审平台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消防验收结果信息等资料。

  (二)与消防救援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三)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四)在建筑保温材料推广、施工现场抽检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符合有关规定。

  (五)督促燃气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七)组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对火灾事故建筑进行主体结构安全性评估。

  (八)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协助倒查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九)指导人防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

  (十)牵头开展公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治理,将消防安全设施纳入公用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内容。

  (十一)做好应急处置现场相关市政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除;配合消防部门调集相应工作车辆装备,协助灭火救援行动。

  十、区投资促进局

  指导、督促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场、超市消防安全的治理,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单位督促予以办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十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行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三)负责将消防产品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范围,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与消防部门的对接共享。

  (五)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协助调查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火灾事故调查。

  (六)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需求,做好消防相关标准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

  (七)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协助倒查消防产品质量,为相关部门公示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提供平台支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区自然资源局

  (一)依据消防设施专项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布局。

  (二)及时向区应急局和消防救援大队通报重大地质灾害事故预警等信息。

  十三、区应急管理局

  (一)将区消防救援大队确定并报送的长兴岛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区管委会备案;将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报送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书面报告至区管委会;对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报请区管委会依法决定。

  (二)督促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行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长兴岛公安分局

  (一)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消防宣传职能,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二)督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三)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办理达到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消防安全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完善畅通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四)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五)指导刑侦及刑事技术部门派员参加调查亡人火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排除放火嫌疑;对亡人火灾事故,指导刑事技术部门对尸体进行检验,确定死亡原因。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消防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消防产品冒充合格消防产品的案件线索,且满足规定相应涉嫌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与消防救援大队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将占堵消防车通道执法处罚信息纳入公安交通部门车辆违章信息平台,与驾驶人记分管理、车辆管理、信用管理等挂钩制度,实施联合惩戒。

  (八)继续保持并完善与消防救援大队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协同联动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为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道路和交通保障,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转运效率。

  (九)对各公安派出所九小场所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指导,保证对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及质量,对未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函告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十五、消防救援大队

  (一)法定职责:

  1.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

  2.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及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6.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二)监管方式: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专项检查。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5.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监管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5.刑事移交。

  6.确立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十六、公安派出所

  (一)法定职责: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监管方式: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联合检查。

  3.对职责范围内举报投诉核查。

  4.对“九小场所”界限范围内的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针对《长兴岛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文中前十四条外,符合“领域归口、业务相近”且属于同等规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原则,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九小场所”以外的同等规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6.针对《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管主体清单》文中第十五条,对居村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监管内容:

  1.“九小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对未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函告有关部门。

  2.“九小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6.“九小场所”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九小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九小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九小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是否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

  1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2.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属地街道依法处理。

  13.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

  14.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拟定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15.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务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提示消防安全风险情况。

  16.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17.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每年对居住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18.村(居)民委员会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19.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防火安全公约。

  20.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21.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对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22.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建立志愿者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3.行政处罚。

  4.刑事处罚。

  5.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七、属地街道办事处

  (一)法定职责: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2.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

  5.整合现有消防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根据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二)监管方式:

  1.消防安全检查。

  2.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3.联合检查。

  4.举报投诉核查。

  (三)监管内容:

  1.单位、场所或建筑物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是否经过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对未对应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却未办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函告有关部门。

  2.单位或场所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3.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主体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单位、场所、建筑物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管理区域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外墙门窗是否设置逃生障碍物,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规行为,对上述制止无效的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2.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的消防档案是否建立,记载内容是否规范。6.单位、场所或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单位或场所中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单位或场所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10.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11.居民住宅区管理主体是否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

  13.构筑物、设备、设施或露天区域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等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四)处理权限:

  1.责令改正。

  2.问题线索移送。

  十八、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供电分公司

  (一)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以及能源电力发展等方面的产业政策,研判可能产生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与消防救援大队建立电气消防安全管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提高电气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依规对用户侧电气安全分类开展检查,对其他用户加强电气安全技术服务指导与日常用电检查监测,对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报请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三)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调研了解,配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联合演练。应急事故处置中,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协助开展相关消防安全检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注:1.当本清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2.本清单内容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