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依据和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人大公告第47号)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铁路交通、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监察部令第28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人大公告第4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4〕49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调查准备工作
1.接到事故报告后,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展初步调查,认定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管委会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管
委会指定,一般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依法依规依纪同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事故发生单位不是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邀请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4.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及时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宣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时进行进一步现场勘查,依法收集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依法依规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和现场示意图,防止证据灭失、串供和补充虚假材料。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进行现场勘查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搜集有关资料。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应当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从技术、教育、
管理、现场指挥等方面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人员行为目的和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分析判定是否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事故性质。
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对照法定职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在事故中具体行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3.事故调查组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互通工作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
5.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
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7.事故调查组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提出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提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及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建议。
(五)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在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六)起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进行汇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生产规模等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类别和等级;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文字简练、用词规范、层次清晰,事故发生过程描述完整准
确、内容全面,追究责任建议明确、适用依据正确、提出的防范措施得当。
3.事故调查组应将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组长应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议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5.事故调查组负责向管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七)事故批复
1.管委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还应抄送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
3.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
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4.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八)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1.生产安全事故的牵头单位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以区安委办的名义下达关于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相关责任人处理、有关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分别通知各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督办通知书中规定完成时限不应超过3个月。
2.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应按照督办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将事故相关人员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事故牵头单位。
3.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事故批复公布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书面反馈应急管理部门归档管理。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应急管理部门归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督办通知书的时限要求将处理情况按时反馈事故牵头单位。
4.对于符合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
(九)事故评估
1.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管委会或负责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依据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等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委会提交评估报告,挂牌督办的事故评估报告报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管委会或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2.评估报告应当附相关材料和评估组成员签名,由评估组组长单位归档保存。
(十)事故档案管理
1.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08〕202号)规定,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和所有材料收集齐全,移交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
2.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3.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及负有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职责部门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全面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主持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主持召开阶段性工作会议,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及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督促、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审定信息发布内容和需要向管委会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除外)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作出结论性意见。
(三)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应取得管委会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管委会的授权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按照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对权限范围内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事项。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事故批复意见。
3.按照职责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规定,在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等批复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管委会。
5.负责牵头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的归档工作。
(四)公安机关职责
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出具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控制事故责任人,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五)工会职责
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救援,同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事故调查所需的其它资料,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制定和落实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4.按照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对权限范围内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事项。
5.事故批复后,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对本行业领域同类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6.配合事故牵头单位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对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防范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评估。
(七)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1.参与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方面的调查认定;
2.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3.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5.向有关监察对象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总结事故教训,健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