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目录
一、总则............................................ 4
1.1编制目的...................................... 4
1.2编制依据...................................... 4
1.3工作原则...................................... 5
1.4适用范围...................................... 5
1.5预案体系...................................... 6
二、组织机构........................................ 6
2.1区应急指挥部.................................. 6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7
三、预警程序........................................ 7
四、应急响应措施.................................... 7
4.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8
4.1.1健康防护措施.............................. 8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8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8
4.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0
4.2.1健康防护措施............................. 10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0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1
4.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3
4.3.1健康防护措施............................. 13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3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4
五、强化媒体宣传................................... 16
六、总结评估....................................... 16
6.1信息报送..................................... 16
6.2应急总结..................................... 16
6.3措施改进..................................... 17
七、应急保障....................................... 17
7.1资金保障..................................... 17
7.2制度保障..................................... 17
7.3减排项目清单化............................... 17
八、附则........................................... 18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18
8.2预案实施时间................................. 18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防范、处置和应对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政发〔2018〕31号)、《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大政发〔2018〕41号)和《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5〕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上述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
(2)属地管理,分工协作。长兴岛经济区主要领导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本领域应急响应工作。各成员单位是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责任单位,全区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3)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高效快速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
(4)差异管控,科学施策。落实差异化管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做到措施有效、可操作、可核查。
(5)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相关部门会商机制,加强科学分析研判。根据重污染天气等级设置,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措施,快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兴岛经济区行政区陆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自然日。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在本预案范围。
1.5预案体系
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长兴岛经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及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2.1区应急指挥部
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指挥长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管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区党群工作部、区社管局、区经发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区规建局(城建、行政执法、港口与口岸)、区工务中心、区投资公司、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西中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可根据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适时调整)。
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
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长兴岛经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各确定2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4)适时组织修订长兴岛经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5)负责向上级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落实,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预警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接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演习)响应、预警解除、应急响应终止通知后,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与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指令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各部门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四、应急响应措施
4.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区社管局负责引导)
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15%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规建局(城建、行政执法、港口)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工企业生产、大宗物料装载运输管理部门]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3)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国土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4)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材生产、使用管理部门]
(5)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区规建局(城建)]
(6)除民生保障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每日6:30至19:00,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
(7)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公安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
(8)因臭氧污染启动本预案时,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建筑墙面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站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市政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责任单位:[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材生产、使用管理部门]
4.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运动,必要时可以停课;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区社管局负责引导)
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20%以上。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已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规建局(城建、行政执法、港口)、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工企业生产、大宗物料装载运输管理部门]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建局(城建、行政执法、港口)、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重型载货汽车管理部门]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国土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材生产、使用管理部门]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责任单位:区规划建设局(城建)]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其他货运车辆及微型、小型载客汽车在限行区域内实施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公安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
4.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孕妇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免疫力低下的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其他单位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各单位停止室外作业,一般人群确需外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区社管局负责引导)
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1)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减少能源消耗;
(2)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或电动交通等方式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9)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10)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确保实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以调整,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照绩效分级和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停止大宗物料运输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确保减排量达到30%以上。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实施运输应急响应。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非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应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在保证安全和民生的前提下,应停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已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经发局、区规建局(城建、行政执法、港口)、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工企业生产、大宗物料装载运输管理部门]
(2)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建局(城建、行政执法、港口)、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重型载货汽车管理部门]
(3)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作业、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涂料涂装、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4)矿山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国土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5)砂石料厂、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企业等停止露天作业。[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材生产、使用管理部门]
(6)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对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湿保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湿保作业1次,同时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区规建局(城建)]
(7)除民生运输车辆外,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全天禁止中重型(黄色号牌)货运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通行。(责任单位: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
(8)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区公安局、长兴岛街道、交流岛街道)
五、强化媒体宣传
按照市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的媒体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强化污染防治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区党群工作部)。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六、总结评估
6.1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下班前,将本单位当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分局),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次日9时前将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应急总结
各成员单位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当天下班前报送的落实情况中,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日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措施改进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重污染天气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7.2制度保障
全区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或更新本部门内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方案和应急流程。
7.3减排项目清单化
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更新长兴岛经济区减排项目清单(详见附件),并在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其中,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经发局在市级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清单基础上,更新其他有必要的企业清单,国土分局更新露天生产矿山清单;区公安局更新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和单双号限行区域划定方案;区规建局(城建)更新全区道路湿保清单,将重点区域、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区规建局(城建)、工务中心、投资公司等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更新市政、建筑工地扬尘源清单;区规建局(港口)更新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清单。
八、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兴岛经济区减排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