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推动文明出行,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公安分局拟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通告》通过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1日。
二、征求方式
(1)信函:意见邮寄至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上村,邮编:116317。
(2)传真:0411-85283900。
(3)电子邮件:cxdgafj@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
2022年2月18日
(联系人:徐冬超,联系电话:18341117351)
关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7年以来,国务院、公安部等有关部委针对电动自行车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文件。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车登记管理通告》大政发 [2021] 18号,结合我区道路交通实际,提出满足群众实际使用摩电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细化意见,长兴岛公安分局拟定了《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通告》,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源头管控,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规制度支撑。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通告》按照“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协同共治”的总体要求,采取“总量控制、分批注册、专车专用、综合治理”的方法,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
1.总量控制。原则上在我区范围内全面放开,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定义和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实施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新标准也不符合旧标准的设置过渡期,但整车质量、电池电压任意一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性能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不予登记。
2.分批注册。实行分批上牌。考虑到我区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现实存在的民生服务需求,优先为民生服务行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注册登记。
3.专车专用。为掌握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性质变化情况,将为民生企业设置独立号段。民生企业申请向其他民生企业或个人办理转移登记,须向属地交警大队提交转移申请,由属地交警大队按总量控制原则审批办理。
4.综合治理。我区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管,进而实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同管理的齐抓共管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