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福奎,男,1957年10月27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交流岛乡大山村景房身屯。
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马路屯
法定代表人:王忠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忠岩,交流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陈福奎对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2.确认被申请人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告知内容违法,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追究具体决策领导者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4.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5.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告知。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违法违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请人的告知书没有设立文件编号,没有注明申请人不服告知书的救济渠道和时限,侵犯了申请人依法应获取的知情权。二、告知书的内容违法。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原交流岛乡政府(现更名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收缴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如下:“首先,自2006年起,是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原交流岛乡政府(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其公章,并非如您所说,是原交流岛乡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将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收缴上;其次,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在委托保管期间,凡属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该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故不存在您所说的‘行政干预’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内容违法,其理由如下:1、申请人本着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各种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应就相关信息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告知。2、被申请人告知的“自2006年起,是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原流岛乡政府(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其公章”的答复与事实不符,是编造谎言、欺骗申请人。事实真相是:2004年2月10日交流岛乡政府下发了交政发【2004】8号文件。其主要目的是向村民承包海滩围海建圈搞养殖的项目收费,原交流岛乡各村上万亩海域滩涂,按此文件收费可达8千多万元,为了收费继而控制各村签订承包合同,文件规定“村委会须交足相关款项后,乡政府再按上级规定的法定程序逐级报批,同时下发准签合同通知书,办理开工手续”,“合同签订前,需将合同原稿交乡政府审核后,乡经管、水产、土地等部门共同参与正式合同签定”,为了以行政权力违法收费,为了控制各村委会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自2006年4月起,被申请人将原交流岛乡政府所辖的11个村委会的公章同时收缴上去,将各村委会的财务章也一并收缴。彻底实行“村账乡管”的局面。以行政权力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已达13年之久,在全国各乡镇都属罕见。3、如果是被申请人告知的“是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原交流岛乡政府代为保管公章,”那委托书在哪里?委托事项是什么?是否经历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13年期间,已经选举了四届村委会,难道都委托过吗?如果只是一个大山村村委会尚属特例,而11个村委会又同时将公章财务章一并委托乡政府保管,其行为目的与理不通、与法无凭!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回复的告知书违反行政法规、告知书的内容违法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政复议法》、《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和大山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适当性,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原交流岛乡政府收缴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的申请后,对我机关现存的有关此事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经查询,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现在还保存在我机关,但仅仅是代为保管,公章的所有权、使用权仍完全属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存在被“收缴”的法律事实,也就不存在公开“收缴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的前提,即该信息不存在。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告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了解释告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另外,《条例》或《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没有关于《告知书》中必须具有“文书编号”和“申请人不服告知的救济渠道和时限”等项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告知书》中是否具有上述内容,也并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的第3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追究具体决策领导者的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范围。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复议机关有权就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以及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无权对原交流岛乡政府或被申请人保管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追究具体决策领导者的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也不是本次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的内容为:“原交流岛乡政府(现更名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收缴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 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为:“首先,自2006年起,是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原交流岛乡政府(交流岛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其公章,并非如您所说,是原交流岛乡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将大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收缴上;其次,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在委托保管期间,凡属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该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故不存在您所说的‘行政干预’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其“收缴”各村委会公章且代行权力的事实,在此前提下,事实上不存在“收缴依据”的信息,被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将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申请人权利,无需撤销。本案仅就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属于复议审查范围,不予审理。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办事处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