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2017-04-14 14:27     责任编辑:刘家盛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人:   (点击: )

大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长兴)市监食罚〔2017〕 7  号

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被处罚单位: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

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锦城路501号

负责人:李雪

    2016年12月6日,长兴监管所接到局里交给的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单。附:网络留言内容为:消费者马某于2016年11月27日淘宝店铺驾驭食间(名称:大连市长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锦城路501号)购买食品好吃的韩国进口零食大礼包套餐组合一整箱,收到货后,发现食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经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我局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于2016年10月从淘宝网店铺威海食尚贸易公司购进韩国进口食品后,重新装盒,于2016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通过该单位在淘宝网注册的驾驭食间网店销售了5盒未粘贴中文标签的韩国进口食品,每盒销价139元,进价成本119元,货值金额695元,违法所得100元。调查取证期间,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案韩国进口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初次违法,同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17年3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李雪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威海食尚贸易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许可证》、网站页面截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商经营资格等情况;

    3、消费者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

    4、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网络销售订单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单位销售无中文标签韩国进口食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长兴)市监食罚告[2017]7号}、《听证告知书》{(大长兴)市监食听告[2017] 7号},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岛办事处驾驭食间零食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案韩国进口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且初次违法,同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及第十二条第一款“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只规定罚款上限的,在法定上限的5%-10%范围内确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900元,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章)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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