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孙乐业中医诊所销售劣药滑石粉案
2017-06-19 14:46     责任编辑:    来源: 审核人:   (点击: )

大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长兴)市监 2017 1

被处罚单位:大连长兴岛孙乐业中医诊所

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明珠家园8-6

法定代表人:孙乐业

  2016年9月20日,大连长兴岛孙乐业中医诊所销售的滑石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标示批号:150901)共150g,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样后,送大连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抽验。2017年1月6日,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了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BB20162003),结果显示检查项中,酸中可溶物为159.5mg(31.9%),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得过10.0mg(2.0%),认定为劣药。我局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该药品检验报告书,并于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大连长兴岛孙乐业中医诊所购进该滑石粉(标示生产单位:安徽济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标示批号:150901)共1kg,当事人已经记不清具体的购进时间及供货商,无法提供购进相关票据。至案发时,该批滑石粉已销售850g,除去被抽验的150g,无剩余,销售价格为0.5元/100g,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4.25元。调查取证期间,该诊所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未造成不良后果。但该诊所未能提供该批滑石粉的相关购进票据。2017年3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大连长兴岛孙乐业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62003),证明该诊所销售的滑石粉为劣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情节等相关情况。

   我局于2017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长兴)市监药罚告〔2017〕1号)},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大连长兴岛孙乐业中医诊所销售劣药滑石粉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未造成不良后果,但该诊所未能提供该批滑石粉的相关购进票据,参照国家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销售滑石粉违法所得4.25元;

   2、处违法销售滑石粉货值金额(5元)3倍罚款15元;

   罚没款合计:拾玖点贰伍圆整(19.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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