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长市监工商处字〔2017〕10号
关于马井山无照经营日用杂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马井山,性别:男,民族:汉
2017年11月22日,长兴监管所接到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12345投诉处理单,投诉内容为战先生表示商家(没挂牌,在恋人家居生活馆旁)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却售卖洗衣粉等生活用品,属于无照经营,故来电举报。地址:长兴岛大商东侧大楼的1楼。经核查,当事人马井山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大商东侧一楼公建从事日用杂品销售,涉嫌无照经营。于2017年11月27日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马井山于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22日,擅自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大商东侧一楼公建从事日用杂品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1、2017年11月22日收到长兴岛经济区12345投诉处理单,证明事实是证明该案件来源情况;2、2017年11月22日取证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作业、执照有无情况;3、2017年11月27日取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身份;4、2017年11月27日取证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事实是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被委托事项;5、2017年11月27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承认无照从事日用杂品销售违法事实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17年1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长兴市监处告字[2017]第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经营规模较小,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0.05万元,合计0.05万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