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销售劣药辛伐他汀片案
2017-12-06 03:04     责任编辑:    来源: 审核人:   (点击: )

大连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长兴)市监 2017 6

被处罚单位: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

地址: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乡交流岛村

法定代表人:张华

   2017年10月26日,我局接到大连市局案件交办函,我辖区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经营的从大连康特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辛伐他汀片(生产单位: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60604),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检查】项下有关物质(标准为单个杂质不得过1.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30日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该药房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10月13日、11月9日、11月21日从大连康特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辛伐他汀片(生产单位: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60604)40盒、30盒、20盒和30盒的随货同行单共4张,现场已未见该批号辛伐他汀片。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于2016年9月到11月期间从大连康特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批号为160604的辛伐他汀片共120盒,至案发时,该药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盒,购进价格为5元/盒,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600元。调查取证期间,该药房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提供药品相关进货票据,未接到患者有不良反应的反馈。2017113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大连康特尔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四张(单据号:1609260099、1610130070、1611090108、1611210030),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合法的事实;

   3、市局案件交办函(大食药稽交办[2017]006号)、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BB20170190)、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情节等相关情况。

    我局于20171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长兴)市监罚告〔20176号)},告知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顺兴药房销售劣药辛伐他汀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承办人员工作,所销售的劣药是从合法渠道购进,能够提供合法票据,销售时不知道该药品为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销售劣药辛伐他汀片违法所得600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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