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介绍
2024-06-21 10:12     责任编辑:袁艺姝    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 审核人:   (点击: )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复议?

[嘉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主持人]:请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背景?

[嘉宾]: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

[嘉宾]: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之后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作过两次修正,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利用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主持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

[嘉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

[嘉宾]:修改工作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体现到法律规定中。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主要矛盾,实施“靶向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落实管辖体制改革要求;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坚持免费受理、高效办理、深度审理,做到“不忘本来”。另一方面,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导向,在强化调解适用、完善复议范围、规范提级审理、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做到“面向未来”。

[嘉宾]: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

[嘉宾]: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主持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嘉宾]: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大连市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关共11个,分别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

[主持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作了规定。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了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是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四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五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法共规定了15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嘉宾]:分别是: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嘉宾]: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主持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和情形有哪些?

[嘉宾]:国家机关的职权是有分工的,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能行政复议,同时,也并非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概括起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和情形主要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8.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行为、层级监督行为、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及补正告知等过程性行为;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10.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和情形。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嘉宾]:行政复议前置是指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主持人]: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

[嘉宾]: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有7个,分别是: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网友]: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嘉宾]: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另外,司法部自今年1月15日起开始全面开通全国行政复议平台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和微信小程序的掌上复议申请,目前正在试运行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只能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的内容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关文书样式等,大家可以关注大连市司法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大连司法”中的“行政复议”专栏查阅。

[主持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嘉宾]: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证据: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另外,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除外。

[主持人]: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怎样的变化?

[嘉宾]: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变化不小。修订前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修订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书面审理。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主持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嘉宾]: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经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主持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作了哪些规定?

[嘉宾]: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主持人]: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嘉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行政复议法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主持人]: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法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会对申请人作出更加不利的行政决定吗?

[嘉宾]: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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