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什么要进行修改?
[嘉宾]:现行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以来,经过1996年、2009年两次修订,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有效组织统计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统计工作面临着统计造假屡禁难绝、统计监督体系尚不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问题。针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法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的规范保障作用。因此,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统计工作迎接新时代、担当新使命提供了基本的制度遵循与法治保障。
[主持人]:《统计法》的修改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嘉宾]:首先,《统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此次修改《统计法》,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建立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推进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嘉宾]:其次,《统计法》修改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嘉宾]:再次,《统计法》修改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
[主持人]:《统计法》的修改具有哪些亮点呢?
[嘉宾]: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加3条、修改21条,共七章、53条,重点突出、亮点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和体现党的领导要求,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加强统计监督。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体现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新增“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嘉宾]: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内容。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嘉宾]:四是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针对现行统计指标体系已难以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为使统计指标能够符合新发展理念,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五是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围绕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确保国民经济核算规范性严肃性,更好发挥其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
[嘉宾]:六是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赋予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责,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七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一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三是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嘉宾]:从四个方面来简要介绍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规定。一是规定了我国政府统计的三项基本任务和统计工作的九大基本原则;二是规定了我国统计工作的三大体制机制;三是规定了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四是规定了“15个不得”——统计法律底线。
[主持人]:三项基本任务和九大基本原则是哪些?
[嘉宾]:根据《统计法》第二条,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上述基本任务也被简称为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这三大职能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九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党的领导原则、统一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如实统计原则、服务人民原则、诚信保密原则、协同高效原则、统计违法必惩原则。
[主持人]:三大体制机制分别是什么?
[嘉宾]:统计管理体制、统计组织体系、统计业务体系是科学有效开展统计工作的依托,是统计工作重要的体制机制。《统计法》对此作出重要制度安排。《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这是关于我国统计管理体制最重要的规定,核心是集中统一,具体通过“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来实现。
[嘉宾]:“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二是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三是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五是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地方统计调查业务。六是国家统计局统一指导部门统计业务。七是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嘉宾]:“分级负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等由地方各级政府或者各有关部门负责。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保障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三是地方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负责。我国政府统计组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地方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三大支柱构成。统计业务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4大业务体系。
[主持人]:统计工作各方参与者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嘉宾]:根据《统计法》第二条,我国政府统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及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工作最主要的参与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关于统计工作的6项法定职责职权:一是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统计工作必要保障;二是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三是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四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五是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六是监督统计工作。
[嘉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关于统计工作的12项法定职责职权:一是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本地区统计工作;二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三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四是制定并实施国家、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五是审批或者备案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六是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七是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八是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九是管理、保存和公布统计资料;十是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十一是依法保守秘密;十二是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嘉宾]: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十项统计工作法定职责职权:一是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统计工作必要保障;二是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三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四是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五是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标准并按程序报经审批或者备案;六是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七是建立本部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八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九是提供统计所需行政记录资料等;十是协助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嘉宾]: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承担的七项统计工作法定职责职权:一是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二是依法真实统计;三是依法保守秘密;四是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五是依法拟定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六是依法拟定部门统计标准;七是依法保存管理本部门统计资料、公布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的五项法定权利:一是统计工作监督权;二是拒绝接受违法调查权;三是拒绝接受违法检查权;四是个体信息保护权;五是法律救济权。统计调查对象的三项法定义务:一是依法提供统计调查资料;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等;三是依法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主持人]:统计法律底线是什么?
[嘉宾]:为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法》规定了“15个不得”的禁止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一旦触碰这些统计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门针对领导干部的有“4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嘉宾]:专门针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4个不得”: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专门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嘉宾]: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