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及住房建设领域热点问答50条
2024-05-21 15:29     责任编辑:韩雨    来源: 自然资源局 审核人:   (点击: )

  1.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是什么?

  答: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2.耕地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何作用?

  答:(1)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粮食安全;(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的社会稳定。

  3.我国耕地面积占总国土面积的百分之几?

  答:耕地只占总国土面积的13%。

  4.我国土地资源有哪些特点?

  答:(1)土地总量大,人均占有少;(2)山地多于平地,耕地比例小;(3)土地资源地区分布不均;(4)后备土地资源有限;(5)水土资源不平衡。

  5.什么是土地管理?

  答: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6.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答: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法律做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7.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答: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8.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是多少?

  答:(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10.什么情况下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11.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答:集体所有土地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土地。

  12.什么是农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3.什么是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14.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15.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6.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

  17.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及用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生物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18.什么叫耕地“占一补一”?

  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9.土地复垦的概念是什么?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20.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1.什么叫征收土地?

  答: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具有以下特征:(1)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4)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5)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22.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未到期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的50%予以补偿,但不作安置依据。到期临时建筑不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23.哪些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已上意向用地者。
  24.什么是耕地用途管制?

  答:所谓耕地用途管制,指的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5.什么是耕地种植用途管控?

  答:通俗说,就是今后在耕地上种什么,种地人、村、乡镇都不能随心所欲,不能什么赚钱多种什么,什么省事种什么,得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允许的类型才能种,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6.什么是“非粮化”?

  答:“非粮化”是指农民将耕地用于种植不属于粮、棉、油、糖、蔬菜和饲草饲料等类型的农作物,导致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的行为。

 

  27.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损毁或流失会有什么后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8.什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答: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

  答: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30.土地违法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1)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2)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处于故意或过失,如果是过失,就不一定有主观过错;可改为多数有主观方面的过错;(4)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1. 破坏耕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32.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而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33.什么是矿产违法行为?

答:矿产违法行为简称矿产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或与矿产有关的法律规范,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34.无证采矿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无证开采,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无证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行为,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5.什么是森林资源?

答: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这里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中和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林中空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宜林地。

  36.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37.湿地的基本概念?

  答: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在土壤浸泡在水中的特定环境下,生长着很多湿地的特征植物。湿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与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

  38.我国湿地概况?

  答:中国湿地面积8.04亿亩,占国土面积5.6%,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湿地生态系统中,有湿地植物4220种,有动物2312种,其中水鸟271种。截至目前共认定国际重要湿地57处;共建立湿地公园169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898处;共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602处,湿地保护率达到49.03%。

  39.我国湿地有哪几种类型?

  答:我国湿地类型有: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类型。

  40.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

  答: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什么是生态用地?

  答:生态用地是指生产性用地和承载性用地以外,以提供生态产品、环境调节和生物保育等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用途,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土地利用类型。其中,环境调节功能主要指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土壤调节与控制、干扰调节等,生物保育功能主要指为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提供栖息地、基因库、生物防治等。此外,考虑到森林、草地、湿地(包括水域)等土地类型在改善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具有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可称之为基础性生态用地;盐碱地、沙地、裸岩及裸土地、高寒荒漠及苔原、冰川及永久积雪等土地类型,应以生态修复和保护为主,人类过度干预和开发会给生态安全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可称之为保全性生态用地;而部分农业生产用地(不包括灌溉水田等),因侧重强调发挥其经济产出作用以确保粮食安全,而不是维持区域生态环境的健康,不宜作为生态用地。

  42.生态保护红线内能否硬化道路?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建议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3.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

  答: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44.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45.不动产登记范围有哪些?

  答:(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法规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6.不动产登记中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47.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48.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49. 燃气表出现哪些情况应更换?

  答:(1)燃气表的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更换年限,以天然气为介质的民用燃气表的使用寿命是十年。(2)燃气表的计量特性不能满足国家规定,而又无法修复。

  50. 使用燃气要注意什么?

  答:(1)使用燃气要注意室内通风。当你在使用燃气的时候,一定要记得把家里的门窗给打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危险事故的产生。假如房间内的门或者窗户没有打开的话,里面的氧气含量就会慢慢蒸发。而燃气在运行的过程中,正是因为少了氧气,所以无法充分的燃烧,最终会散发出一些有毒的气体,从而导致人体中毒。(2)用气完毕切记关闭“双阀门”。在使用燃气的时候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每次燃气使用完成之后,就要记得把它的阀门给关闭。但是根据调查显示,许多使用者使用完燃气之后,都只记得把燃气灶的开关给关闭,却忘记了将灶前的阀门给关闭。但是这样一来假如燃气的胶管发生了松动的现象,也是会造成燃气泄漏的。(3)胶管需两年更换一次。在使用燃气灶之时,要记得按时更换胶管。假如你家的燃气灶胶管已经出现了发黄或者老化的情况,也要记得马上将其替换掉。通常情况下,胶管的长度是不能够比多于两米的,而且不可出现任何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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