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首先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改《条例》?其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嘉宾]:大连市地处辽东半岛最南端,山地丘陵多,平原低地少。受地质地貌、气象、降雨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水土流失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区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前身是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水土保持办法》。《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着力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在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日益凸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态保护的总体部署以及大连市“两先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必须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条例》深入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了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加大了“放管服”改革力度的需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水务事业发展现状,是一部具有大连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管理法规。
[主持人]:《条例》主要规范和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嘉宾]:(一)总则。规定了水土保持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方针及原则,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二)规划。为确保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条例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原则、规划内容及分类等作出了规定。(三)预防。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的主要措施,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履行生产建设全过程的水土流失治理义务,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分类和编制要求、方案审批、修改和重新报批的情形、方案效力等作出了规定,依法强化水土保持设施管护相关制度。
[嘉宾]:(四)治理。根据本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特点,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水土流失治理原则。对北部低山区和中部丘陵区、南部及东西部沿海区的分区治理措施,城市市区治理措施,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作出了规定。(五)监测和监督。监测工作是水土保持的重要措施,条例从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明确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及监测重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还规定了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等情况跟踪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水土保持信用监管等制度。(六)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对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罚则。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处罚额度。(七)附则。为便于公众理解以及法规的适用和执行,条例依法对水土保持设施作出了定义。
[主持人]:《条例》中关于水土保持规划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条例》规定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科学分析水土保持现状,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主持人]:《条例》对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做了哪些规定?
[嘉宾]:《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植被覆盖面积,涵养水源;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利用;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此外,《条例》还对禁止开发的区域、坡耕地的开发保护以及生产建设项目选址应注意的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以减轻水土流失。
[主持人]:《条例》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效力及变更等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条例》规定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和影响地貌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主持人]:现阶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嘉宾]: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主持人]:《条例》对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嘉宾]:《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主持人]: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怎么规定的?
[嘉宾]: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65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嘉宾]: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号),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将按照《大连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持人]:《条例》对水土流失治理主体做了哪些规定?
[嘉宾]:《条例》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本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水土保持率。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治理。
[主持人]: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缴纳?不缴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嘉宾]: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有关情况核定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向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缴费人持缴费通知书于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税务主管部门一次性或分批次缴费。具体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什么是水土保持信用体系?
[嘉宾]:水土保持信用体系是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建立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是从水利部到市县两级,逐级自上而下,协同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主持人]:我市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嘉宾]: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我市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根据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方案技术评审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水土保持“黑名单”。
[嘉宾]: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公开期限均为1年,“黑名单”公开期限内市场主体再次发生列入“两单”情形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对列入“两单”的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措施实施信用惩戒,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对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记录良好、三年内未被列入“两单”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享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确定的激励或褒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