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线访谈
2020-09-24 09:57     责任编辑:    来源: 中国大连 审核人:   (点击: )

问:

新低保制度包括哪几个文件,从何时实施?

答: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六保”“六稳”等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时俱进推动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由市民政局牵头配套制定了《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0年7月1日同步实施。《办法》和《细则》对我市低保制度做了系统性调整和完善,将对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问:

新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答:

2004、2005年我市分别颁布实施了《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地实现了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发展。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包括低保在内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了分类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民政局于2015年制定了《大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暂行)》,进一步提高了我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由于我市现行低保制度运行时间较长,虽然牢牢兜住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政策措施的逐步调整,有的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配套衔接不够,亟需与时俱进予以修改完善,统筹推进城乡低保工作高质量发展。

答:

2018年6月,市民政局开始着手起草《办法》,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列入了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为提升《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市民政局还同步配套起草了《细则》。《办法》和《细则》的起草,主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并参考借鉴了浙江省、上海市、宁波市、青岛市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初稿形成之后,通过县区走访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基层民政部门和部分低保对象代表座谈会、赴外地考察学习、会商研究等方式进行调研论证,并通过市政府、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书面征集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相关委办局及单位征求意见,依法送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问:

新低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为低保制度的原则性规定,重点明确了低保审批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基本要素等;《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共九章五十九条,重点细化了各低保工作主体的职责分工、审批管理具体标准、实施程序等。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低保经办职责。对市、区、街道(乡镇)在低保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工作进行了明确,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协同配合。二是细化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不列入家庭成员的范围,尤其是依法将在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和在部队服志愿兵役的未婚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鼓励适龄青年参军报国。三是进一步优化了低保申请及审批程序。细化明确了相关环节的审批时限,提升低保审批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了低保金的确定规则,对分类救助的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强化对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的分类救助,更好保障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

答: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内容及标准。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范围及标准等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提升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进行了优化和适当拓展,强化了与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并相对统一了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的情形,使家庭收入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对家庭财产认定进行了分类细化,明确了低保家庭的财产条件。五是依法强化了监督管理。依法对申报核查、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关系迁移、停保管理等工作进行了细化,对举报投诉核查处理予以明确,并对低保经办人员及低保对象违法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低保制度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

问:

新低保制度的主要亮点?

答:

《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和《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大民发〔2020〕107号)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亮点:一是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删除了原低保制度关于持有移动电话、饲养超低保标准的宠物等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等不符合当前实际的限制性内容,更加人性化。优化了申办资格条件,将户籍、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这三个基本要件作为申办低保的唯一条件。在坚持一般按户申办的基础上,合理放宽了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成员单独申办低保的条件;通过调整完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赡养费计算方法等,有针对性降低了困难老年人申办低保的条件;细化了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加大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就学、就医等刚性支出扣减力度,实事求是认定残疾人员等收入,使低保审批更加科学合理,将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更好地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能力,突出低保制度在做好“六保”“六稳”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嘉宾:

二是创新设置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困难家庭情况十分复杂,每家每户都不尽相同,为了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实践工作的特殊个案低保审批问题,创新设置了程序性兜底条款,即“对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如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问题,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组织责任,采取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据此,可以解决文件规定无法涵盖所有特殊情况,对于家庭生活确实较为困难,但按照一般条款难以准确对应处理的问题,通过集体研究,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答:

三是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结合本次低保制度修订,一并补齐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将无法纳入低保,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低保标准联动挂钩,实行动态调整,有力助推社会救助工作由解决绝对贫困向兼顾解决相对贫困发展,更好地兜牢兜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问:

居民在申请城乡低保过程当中,应该向哪儿咨询或是投诉?

答:

城乡居民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救助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市、区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具体部门和电话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84342110。各区市县民政局救助科电话:中山区82805640;西岗区83604427;沙河口区84368636;甘井子区86319470;旅顺口区62680855;金州新区87561550;高新园区84791962;长海县9373712;普兰店区83137587(83112998);瓦房店市85616342;庄河市89813634;长兴岛85283128;花园口89169026。

答:

另外,还有几个与城乡低保家庭救助有关的专项救助政策负责部门的热线电话:医疗救助:市医保局(81861013)、市医保中心(83709158);公租廉租住房:市住房保障中心(39662015);就学救助:市教育局(84649426);城市供热费减免:市供热办(83627932)。

问:

目前我市各区市县低保政策是统一的吗?低保标准是多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

答:

新低保制度颁布实施后,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实现了统筹发展,政策内容和工作程序相同,实现了规则统一、制度公平。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一致,自2020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720元/人•月提高到750元/人•月。自2020年7月1日起,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其他涉农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一致,统一由720元/人•月提高到750元/人•月。凡我市户籍家庭,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述当地低保标准,在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问:

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吗?

答: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具体办理手续,请向乡镇(街道)或者市医保局咨询(咨询电话:81861013)。

问:

因病致贫家庭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

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且仍需继续治疗;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3倍(低收入村为5倍);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12个月(年度)总收入扣除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给予低保待遇;对因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因病致贫家庭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问:

因病致贫救助中所指的重特大疾病包括什么?

答:

因病致贫救助中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问:

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吗?

答:

根据新低保制度规定,进一步放宽了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三级精神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困难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三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家庭。

问:

申请低保时,在校就读学生的学费是否可以从家庭收入中扣减?

答: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因学致贫的低保救助力度,实事求是降低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新低保制度规定,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凭就读学校开具的学费、住宿费票据原件,给予教育费用扣减。

问:

新低保制度强化了分类救助,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

新低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了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重残、未成年人等特殊成员的分类救助力度,按规定比例上浮低保金数额。但单独保人员不享受分类救助。分类救助具体标准如下:1.60(含)-7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10%;70(含)-80周岁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2.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一级、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一级、二级语言听力残疾人员,三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

答: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5.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6.丧偶单亲家庭(含离异后抚养义务人死亡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其他单亲家庭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

答:

7.单人户家庭、失独家庭成员,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8.三胞胎(含)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低保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条件的,按比例高的类别上浮低保金,不可兼得。

问:

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低保?

答:

新低保制度依法强化了停保管理,出现《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不予审批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保。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低保,已获取低保的,应当停止低保: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份额的;3.放弃依法应得赡(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4.拒绝授权、接受或者配合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5.在监狱服刑的;6.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本人或家庭成员出国经商、务工、定居的;8.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9.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停止低保的,自作出停保决定的次月起停发低保金。

问:

如果发生骗取低保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

新低保制度依法加强了关于骗取低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具体规定如下:《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停发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骗取低保金被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再次申请低保时,应当经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

问: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如何申请?

答:

新颁布的《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大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一并补齐了我市低收入家庭救助短板,对于纳不进低保,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规定的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为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办事,简化工作程序,低收入家庭不需要单独进行申请,随低保申请同步进行,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将一并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除不发放保障金外,按照一定比例,参照低保对象享受相应的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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