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在线访谈
2018-11-19 11:30     责任编辑:    来源: 审核人:   (点击: )

问:供暖缴费截至时间到哪天?

   

答:根据《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文件规定,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至11月4日止。

   

问:供暖缴费价格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热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热设施的不予收费。

   

问:已分户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截至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今年起,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

   

问:未分户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截至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问:有的时候天相对暖和,暖气就不热,但家里的温度还大于16度,这种情况,虽然室温达标了,供暖企业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吗?

   

答: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供热用热期全天室内温度,居民用户卧室、客厅不得低于18摄氏度,其他有用热设施的房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
   

   

问:如果逾期未缴费怎么办?


   

答: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相关规定,未分户的房屋逾期未缴费供热单位可以收取违约金,已分户的房屋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

   

问:到哪里缴费呢?

   

答:目前,大连市部分供热单位委托银行、联合收费处收缴采暖费,用户可咨询所在供热单位,查询是否可以上述地点缴费。温馨提醒朋友们,临近供热期缴费人数增多,为避免缴费人员多、排队拥挤等给您生活带来的不便,可提前缴费或采取网上缴费等便捷途径。

   

问:供暖期总有供热单位说锅炉坏了或者其他内部原因,造成用户家停暖。而总是碰巧在22-23小时(不足一天修好);多次反复。供热办能否考虑修改一下相关方面的规定,按照累计停暖小时退费或计算?除不可抗力外,不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停暖,供热单位实际都没有供暖,而用户实际已付款。这种付款却没有供暖的累计时长其实很多小时。

   

答: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中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您反映的供热单位发生供热故障(除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供热单位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快速恢复供热,因供热故障有很多种类,有些故障对用户室内温度影响不大。

   

问:找不到自己所在供热单位怎么办?


   

答:用户可以查询近几年缴纳采暖费发票查询,找不到发票的可以向所在小区物业咨询,同时可向所在辖区供热办咨询。

   

问:咨询政策、投诉向哪里反映?


   

答:大连市供热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用户遇供热问题可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寻求解决,如供热单位不予解决可向辖区供热办反应,联系电话是:区供热办852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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