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线访谈
2017-12-07 00:00     责任编辑:    来源: 国土分局 审核人:   (点击: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我区于2018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新办法较老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修改。

问:为什么采用维修资金由开发单位先行交付的形式?

答:以往,大连市商品房的维修资金交存采用开发商和业主分别交存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一栋楼、一个项目里的房屋交存时点不统一,导致产生利息也不统一的问题。由于业主是在办理房屋产权之前交纳维修资金,很多房屋销售后很久甚至到拆迁都没办理产权,维修资金也就迟迟不能交存,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该房屋没有维修资金,维修单位也很难向业主收取现金来分摊维修费用,导致后续资金划转使用时不公平,影响房屋维修。因此办法采用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按照预测绘面积一次性将开发商和个人维修资金交清,个人维修资金部分由开发商在售房时向个人收取。这样同一栋楼中的所有房屋同时产生利息,同时划拨使用,体现了公平、合理,有利于维修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最终成果测绘报告面积及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专项维修资金决算,保证维修资金交存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一致。

问:新办法中应急维修资金如何拨付?

答:新办法明确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等紧急情况,应当作为应急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屋面大面积渗漏、电梯故障、外立面坍塌脱落、排水设施堵塞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问题。经街道办事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电梯等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可先行组织维修,先行拨付维修费用,解决了以往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通常需要面积超过2/3、人数超过2/3的“双2/3”同意的难题,避免了因征求意见时间过长延误维修引起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安全问题,保障了应急维修项目的顺利维修。

问:大额维修资金审核制度有什么修改?

答:新办法明确了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年度总维修费用超过30万元的大额维修项目,由大连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聘请第三方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这样可以解决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过程中,业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从而加强了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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