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实施条例》在线访谈
2017-10-17 00:00     责任编辑:    来源: 区经济发展局 审核人:   (点击: )

9月20日是第八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我们邀请到区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对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

问:新施行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制定,并于1996年和2009年进行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制定,并于2000年和2005年进行修订。《实施细则》与现代管理体制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家对统计政策的调整,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增多,亟需建立集中统一的现代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统计事业发展的需要。

《实施细则》与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强化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在统计工作中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活动的要求加强,《实施细则》对统计调查对象规定较多,对政府活动规范较少,亟需为政府统计活动提供更严谨的行为规范。因此,2017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81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问:《统计法实施条例》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统计法》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必须以《统计法》为遵循。《条例》是对《统计法》的细化和补充,增添的新内容、新提法、新制度是为了解决新问题,有利于将我国统计法治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但均需符合《统计法》原有要义。《条例》加大了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在《统计法》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条例》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干预统计独立性、违法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违法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和抗拒、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适用《统计法》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通过加大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进一步规范统计活动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问:《实施条例》VS《实施细则》有什么变化?

答:名称的变化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内容的变化 :《细则》的大部分内容已被新《统计法》吸收。《条例》的大部分内容为规范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活动,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要求较少,充分体现了法治统计。

问:《统计法实施条例》总原则?

答:减轻调查对象负担。开展统计调查 ,一方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 ,另一方面不能加重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因此《条例》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以精简效能为原则,避免政府资源的浪费,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问:《条例》有哪些进一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措施?

答:确立本单位统计责任制。《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这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开创性实现防范和惩治造假时有法可依。

《条例》第四条还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明确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保障统计法严格执行的法定责任,维护统计独立性,坚决抵制对统计工作的违规干预。

问:《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新的探索发展?

答: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目前,科技在统计工作中运用比较有限。比如在数据采集环节,居民消费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和住户收支调查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全面使用移动采集终端(PDA),实现了数据采集、报送、处理等全流程的电子化。

《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将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这为政府统计调查借助民间统计调查力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强化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问:统计调查项目有哪些分类和标准呢?

答: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其中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居于权威性地位。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统计标准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

说明义务:说明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审核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推广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应当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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