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线访谈
2017-07-12 00:00     责任编辑:    来源: 区劳动人事局 审核人:   (点击: )

问:为什么出台这个政策

答:近年来,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多发态势,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频频发生,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大连市的要求,出台我区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问:文件的政策依据

答:此办法及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8号)、《关于印发< 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5】266号)、关于印发< 大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34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义及用途是什么

答:指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比例向银行预存的资金,专项用于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本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长兴岛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问:保证金预存对象是谁

答:由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预存

问:预存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预存,一般为3%,水运工程1%,并根据预存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增减,从免存到5%不等,本金及利息为预存单位所有。

问:执行部门是谁

问:区劳人局负责工资保证金的预存、使用、补足、监管工作,具体经办工作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区城建局、港口局、海洋渔业局、工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区劳人局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预存、补足工作。

问:保证金如何使用

答:由预存单位申请或经区劳动人事局查证拖欠工资行为属实,并认为应该使用保证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区劳动人事局负责人批准,直接划支保证金。

问:保证金怎样管理

答:由预存单位在区国有银行开设,区劳动人事局、银行和预存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保证金预存、支付、监管、解除监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主要包括工资保证金预存范围、预存比例、执行部门和相关工作流程,包括预存流程、使用流程、补足流程和解除监管流程。

问: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按照要求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材料,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个工作日内核定总承包单位预存保证金金额,并开具预存证明。

问: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流程

答:一是预存单位申请,二是经区劳动人事局负责人批准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直接划支。

问: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流程

答:预存单位使用工资保证金当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补足通知书,预存单位持通知书到银行办理补足手续,并将补足资金回单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备案。

问:解除工资保证金监管的流程

答:预存单位将解除监管申请表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审核,施工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发现预存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后,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发解除监管通知书,预存单位持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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