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政策问答
2015-05-12 00:00     责任编辑:    来源: 区安监局 审核人:   (点击: )

问:新《安全生产法》与“旧法”相比,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答: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是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全面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是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问:新《安全生产法》中是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

答:新安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更全面、更准确地确立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安全发展战略作为国家战略的地位,明确了安全发展战略的要点,调动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力量,形成推进安全发展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

问:新安法对拒绝、阻碍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安全生产法修订以前,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新安法第10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新安法对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何意义?

答:由于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给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压力和新的更多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必须赋予他们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应职责,才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次新安法就明确了他们负有的三项职责:一是行政领导职责;二是监督检查职责;三是协助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该把握好这一大好形势,奋先作为,全面履行好职责。

问:作为安全监管人员,在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执行中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既要当好安全生产法的“执行官”,也要当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员”。一是及时公布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问题;教育和引导每个公民特别是企业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非法违法现象和行为作斗争,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二是要敢于仗剑执法,监督督促企业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从近年来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看出,基本上每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中都有安全监管人员因失职或渎职而受到处罚,令人惋惜,令人痛心。我们要引以为戒,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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