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认定承接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机构的通知
时间:2019-12-23   来源:劳动人事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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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各有关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9〕36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人社厅工作部署要求,我区拟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采取认定的方式予以确定,未经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培训机构的范围

  按照属地化原则,属于长兴岛经济区域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大连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等的培训机构,其办学资质上有明确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二、认定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四)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创业培训师资需具有SIYB创业合格证书),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同时符合教学及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六)申请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应在申请单位办学许可范围内或相关相近。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八)培训场所具备支持使用就业培训管理系统的网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保持运行良好。

  (九)收取的培训费能够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投诉举报事件,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填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于2019年12月26日17:00之前报到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劳动关系培训科(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1707室),联系电话85283098。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下:

  (1)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承担培训任务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规模、开设职业(工种)、师资配备、设备配置、培训能力、培训等级、主要就业方向、相关管理制度;

  (3)申请单位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培训场地证明,包括办公、理论培训场所、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5)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单位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资产的证明文件;

  (6)《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附表1),或《大连市政府补贴创业培训机构申报表》(附表2)。电子文档可通过邮箱dlpx1234@163.com下载,密码:1234dlpx。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7)其他相关材料。

  (二)组织评估

  由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成立评审组,按照前述认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审,现场查验场地、设备等,确定政府补贴培训机构。

  (三)公示确认

  实行认定前公示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在长兴岛经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签订协议并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与认定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并报市就业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1.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

     2.大连市政府补贴创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3.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样本)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