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长兴岛区域养殖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长兴岛区域养殖项目历史遗留问题
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的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任务和大连市《关于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养殖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方案》要求,为解决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围海养殖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分步推进、聚焦重点、依法处置、强化责任、确保稳定的要求,态度坚决、方法科学,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斑海豹保护区养殖项目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养殖用海行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清理整治目标
2021年9月30日前,依法停止违法养殖生产活动;2021年11月30日前,组织生态环境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编制生态修复方案;2021年12月31日前,列出拆除清单,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违法养殖项目拆除;2023年12月31日前,依据生态修复方案,启动生态修复。
三、清理整治范围
长兴岛北部海域西自高脑山向东至长兴岛大桥之间的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养殖用海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但海域使用权到期未确权办证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养殖户与村委会签订养殖承包合同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欠缴海域使用金已经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有效期内但未取得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和其他违法用海项目的清理整治。
四、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立由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广志任组长,副主任张孝任副组长,区政法办、区党群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财政金融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中心、长兴岛街道、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法院、检察院、大连海警局长兴岛工作站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按要求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兴岛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分局局长濮存山同志担任,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综合执法中心、长兴岛街道、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确定一名联系人,并安排人员全力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五、清理整治责任分工
区政法办:负责统筹协调做好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协调法律顾问,对清理整治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诉讼案件依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区党群部:负责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杜绝媒体、网络出现不正确信息。
区社管局:负责排查斑海豹保护区核心区养殖用海项目办理养殖证情况,对未取得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养殖生产活动。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违法用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配合区综合执法中心拆除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维护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场秩序,预防和处置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过程中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区综合执法中心:负责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已到期未确权办证、欠缴海域使用金已经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依法责令停止海域使用,对拒不执行停止海域使用决定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拆除养殖和育苗设施;负责其他违法使用海域项目的查处。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长兴岛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委会开展养殖用海项目和育苗室的排查工作,配合区政法办做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养殖户上访问题的解决处理和稳定工作,配合各职能部门对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清理整治工作,配合区综合执法中心做好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的拆除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对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依法查处,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自然资源分局:统筹协调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总体工作,制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负责提供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情况,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组织生态环境评估,编制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对实施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拆除过程中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
法院:负责及时受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审判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检察院:负责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提起公诉,对符合受案范围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强制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大连海警局长兴岛工作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场治安防控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处置突发事件。
六、清理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制定整治方案,开展现场排查。(202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自然资源分局制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长兴岛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村委会全面摸清辖区内养殖用海项目确权办证和海域使用权到期及签订合同情况,排查育苗室有无合法审批手续,并列出排查清单。
(二)下达清理通告,停止养殖活动。(2021年9月1日至9月20日)
管委会下达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清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长兴岛区域内违法养殖用海项目的通告,限养殖和育苗单位及个人于2021年9月20日前,自行清理养殖物和苗种及养殖育苗设施,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
(三)开展现场检查,实施重点整治。(2021年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成员单位联合行动开展现场检查,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的,采取强有力措施开展重点整治,强制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
(四)组织环境评估,编制修复方案。(2021年8月20日至12月31日)
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开展斑海豹保护区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育苗设施拆除生态环境评估,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根据生态评估结果编制修复方案,列出违法养殖用海项目拆除清单,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五)实施清理拆除,完成整改任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区综合执法中心组织实施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育苗室实施拆除,区住建局配合拆除工作并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拆除工作顺利实施。
(六)开展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根据生态环境评估结果和修复方案,对违法养殖用海项目和育苗设施拆除区域开展海洋生态修复,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七、有关要求
此次专项行动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按要求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是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的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 题整改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时间紧迫,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作为违法养殖用海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认识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坚定的决心、勇于负责的精神和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严把政策标准,依法依规清理。违法养殖用海项目清理整治涉及法律法规多,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尺度,严格按照生态保护、海域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在违法养殖认定和处置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各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职责,做好相关行政执法普法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养殖用海项目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各部门确实担负起清理整治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坚决防止清理整治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徇私舞弊、走过场、清理整治不力等行为绝不姑息,严肃问责,确保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告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部门要将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周二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研究处理,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态管理。各成员单位要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充分调研,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政策建议。海洋执法部门要制定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日常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坚决杜绝违法养殖用海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