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培训机构申请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29   作者:韩雨   来源:社会事业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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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为切实提高我区职业培训质量,确保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人社〔2018〕126号)要求,区社管局将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委托一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政策;

  (四)配备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培训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理论和实训场地,同时符合教学、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六)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工种)应在申请单位办学许可范围。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并具有与培训项目(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案和教材,教材应使用国家推荐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八)具有操作辽宁省职业建设系统的信息化条件;

  (九)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提交材料

  (一)《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申请单位资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理论和实训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五)出具申请单位培训项目(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案。

  (六)培训应急预案(面对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特重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区社管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报。

  (二)审核。区社管局依据申报条件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评估。区社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公示。区社管局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委托培训机构名单,通过管委会网站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集体研究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

  (五)签订协议。区社管局与委托培训机构签订《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附件2),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5日 至 31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五、申报方式

  各培训机构请于2024年 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社管局,区社管局将按申报程序组织审核评估、公示、签订协议。申报材料电子版(应与纸质申报材料的内容、排版完全一致)发送到电子邮箱(cxd_rsfwzx@163.com)。

  联系人:梁琦

  联系电话:85098807

 

  附件:1.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申报表

     2.大连市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认定机构协议书(样本)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