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了更好的了解我区生鲜灯的使用情况,8月初开始,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陆续对长兴农贸市场、凯立市场、鸿源水果超市等多家大型商超、农贸发市场进行调查摸底。
截至目前使用生鲜灯的肉及肉制品摊位数合计11个,生鲜灯使用数量30个;使用生鲜灯的水产品摊位数16个,生鲜灯使用数量0;使用生鲜灯的水果摊位数3个,生鲜灯数量0;使用生鲜灯的蔬菜摊位数11个,生鲜灯数量0。该《办法》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办法实施前,我局相关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者认识到“生鲜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逐步摒弃这种商品“美颜神器”。在新办法实施后,我局会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