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的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任务和大连市《关于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养殖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整改方案》要求,现将清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长兴岛区域内违法养殖用海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长兴岛北部海域西自高脑山向东至长兴岛大桥之间的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养殖用海项目。包括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但海域使用权到期未确权办证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养殖户与村委会签订养殖承包合同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欠缴海域使用金已经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从事养殖生产活动、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在有效期内但未取得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育苗室和其他违法用海项目。
二、清理时间
(一)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时间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前,养殖和育苗单位及个人,自行清理养殖物和苗种及养殖育苗设施,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
2.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的,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清理行动,依法强制停止养殖和育苗生产活动,并责令养殖和育苗单位及个人退出养殖和育苗区域。
(二)拆除养殖和育苗设施时间
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养殖和育苗设施拆除工作。
三、清理原则
(一)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海范围和方式使用海域。
(二)相关的用海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干扰清理整治违法用海专项行动。妨碍或暴力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提供违法、违规用海线索。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0411-85282711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
0411-85283947
特此通告。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