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生鲜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规范大疫经指办发〔2020〕34号
2020-09-28 15:58     责任编辑:    来源: 大连发布 审核人:   (点击: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生鲜市场(生鲜超市、农贸市场,简称“生鲜市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落实工作责任

  1.市商务局负责生鲜市场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抽检监测计划,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生鲜市场食品以及相关防疫产品的监督抽查;生鲜市场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市场开办者或管理公司等具体管理方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市场开办者或管理公司等具体管理方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内摊位业主为本摊位疫情防控工作的落实主体。


  2.市场开办者或管理公司等具体管理方全面负责生鲜市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对上岗职工、市场内摊位业主进行培训,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等。


  3.市场开办者或管理公司等具体管理方应准备好相关防控物资。顾客进入经营场所防护物资:手消毒剂,红外线测温仪;消毒人员防护物资:一次性医用帽,护目镜,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工作服,乳胶手套,鞋套;消毒物资:按照单位规模配备含氯消毒剂(84消毒液、含氯消毒片和漂白粉)或二氧化氯,含醇免洗手消毒剂,喷雾器。


  4.市场开办者或管理公司等具体管理方要按规定申领“大连健康专属码”和国务院动态行程卡,应重点强化对摊位业主、供货运输配送等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和扫码登记准入制度等,职工、市场内摊位业主和顾客进入经营场所均要实行亮卡扫码,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做到进入经营场所的所有人员信息及轨迹信息清楚、可追溯。


  二、经营场所管理

  1.加强日常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落实病媒生物防治制度要求,及时清运垃圾,清除卫生死角,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每天至少集中清扫3次。明确标识、单独设立废弃口罩回收桶。为顾客提供洗手液或消毒酒精。


  2.生鲜市场每日休市后应开展1次集中预防性消毒。具体消毒方法:

  (1)地面、摊位与各类把手等物体表面:可使用有效氯浓度250-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可使用浓度50-100mg/L二氧化氯溶液进行喷洒或擦拭,作用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


  (2)垃圾:按照“日产日清”的原则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后对盛放垃圾的容器使用有效氯浓度1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喷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分钟。


  3.保证经营用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运行正常,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水龙头应保持清洁卫生。对操作台面、下水道、运输车辆和电梯、门把手、楼梯扶手、卫生间等使用频率较高的重点部位落实消杀措施,增加消杀频次,每日收市后进行全面的清洁消毒,消除疫情传播隐患。加强对运输车辆、储备库房、物品的环境和包装消毒,落实实名登记、验视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经营场所空气流通,至少每1.5小时开窗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转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每天营业前后,新风或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


  5.设在地下、半地下的生鲜市场,环境潮湿阴冷,通风条件不良,要根据实际情况强化环境清洁消毒力度及通风换气频次,环境卫生差且通风条件无法整改达标的生鲜市场不得营业。


  6.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三、经营产品管理

  1.坚持以发现问题防范风险为导向,按照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开展生鲜市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特别是与群众日常消费关系密切的米面油、肉蛋奶、蔬菜、水果、海产品等食品为重点,按规定公示抽检结果信息,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处置。


  2.严格落实对市场经营肉类、水产品等生鲜溯源管理的要求。特别要严格加强进口生鲜商品的监测监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相关要求,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凭证,不采购、贮存、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警惕潜在传播风险。


  四、顾客管理

  1.顾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亮卡进入经营场所。对进入场所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严格控制人员密度,顾客人数不超过最大顾客量的50%,要根据经营场所内顾客密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和预警,必要时配备专门人员劝导,引导顾客有序出入,提醒顾客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避免人员聚集。


  3.顾客进入经营场所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五、职工及摊位业主管理

  1.公示职工及摊位业主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及摊位业主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上岗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和行程卡呈绿色,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2.要安排专人负责职工及摊位业主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建立职工及摊位业主体温监测、健康和活动记录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人员体温状况,要求八小时以外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地方活动,准确掌握八小时以外生活轨迹。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督促就医。


  3.职工及摊位业主佩戴口罩上岗,每日及时更换口罩,保持好个人卫生。上岗前、如厕后、接触垃圾后应及时洗手消毒。


  六、负面清单管理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职工、摊位业主和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经营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经营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职工及摊位业主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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